2012年5月17日星期四

马来西亚槟城州中山国民型华文小学董事章程


  马来西亚槟城中山国民型文小董事章程  

马来西亚
槟城中山国民型华文小学
英文名:SJK (C ) CHUNG SHAN, 11900 BAYAN LEPAS,  PULAU PINANG.

董事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节 - 前言
1.1.1
本学校董事会的名称是马来西亚槟城中山国民型华文小学董事会(此后      
          学校董事会)。
1.1.2 本学校董事会的办事处地址是SJK (C ) CHUNG SHAN, 11900 BAYAN
LEPAS, PULAU PINANG, MALAYSIA.

第二节 - 组织
1.2.1 学校董事会成员必须包括:
a) 由学校赞助人自其成员中选出的三位代表;
b) 由学校产业信托人自其成员中委任的三位代表;
c) 由家教协会自现有学生家长中选出的三位代表;
d) 由校友会自现有理事校友中委任的三位代表;
e)  由教育部长推荐的三位代表。
1.2.2 以下之任何一位人士皆不能担任学校董事:
a) 该学校的教师或职员;
b) 其他教师,除非获得注册官的批准;
c) 教育部的官员;
d) 与学校在食物、器材或其他物资的供应上有涉及个人利益的人士。
1.2.3 学校董事会成员必须从他们之中选出一位
董事长、一位副董事长,一位总 
            务以及一位财政。
1.2.4 校长必须成为学校董事会的秘书,但他不是学校董事会的成员之一。
1.2.5 当董事长不在的时候,副董事长必须代理职务并具有董事长所具有的全部
权力。
1.2.6 学校董事会秘书必须整理出一本学校董事登记簿,其中载有学校董事的姓
名、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职业、住址以及(如有)电话号码资料。
他必须负责处理在学校董事会指示下的所有书信,并将一份副本交予董
事长。他必须出席所有的学校董事会会议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工作。
1.2.7 当秘书不在时或不愿意执行其职务时,学校董事会可以委任一位董事处理
该事务。
1.2.8 财政负责学校董事会的所有财政事务。他必须处理及保管所有关于钱财的
帐目,并为其准确性负责。所有学校董事会的支票必须经由财政和董事
长(或副董事长)联合签署。

第三节 - 学校赞助人
1.3.1 学校董事会必须制定关于成为学校赞助人的规则、程序和条件。有关条件
必须规定成为学校赞助人的年度缴费。学校董事会也必须制订关于选举担任学校董事的赞助人代表的规则、程序和条件。
1.3.2 1.3.1 下制定的规则、程序和条件必须加以汇编印成学校赞助人简则。
学校董事会必须整理并保管一份完整的该年度截至三月三十一日之所有合格的学校赞助人名单。该完整的合格赞助人名单必须每年于四月三十日或之前呈交予玻州学校注册官。
1.3.3 为选举代表出任学校董事的赞助人年度大会或赞助人特别大会必须由学校
董事长或其由学校董事会委任之代表主持。名字不在该年合格的学校赞助人名单内的人士不得投票。
1.3.4 所有来自学校赞助人或公众人士的捐献款项必须存放于一所银行的独立户头;这些款项必须是使用于经学校董事会不时批准的学校项目。

第四节 - 任期
1.4.1 任何一位学校董事的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当任期届满的学校董事获得重新
被选时,其任期将继续为不得超过三年。
1.4.2 任何一位学校董事如连续三次在没有得到学校董事会的许可下缺席学校董
事会的会议,将自动失去其学校董事资格。
1.4.3 任何一位学校董事,如要辞职,必须将辞职信交予董事长。
1.4.4 如果任何组别所委任的代表有空缺,那么,无论是由于死亡、或辞职、或破产、或其他原因造成,该空缺必须由有关组别自行选出代表来填补,其任期为该原有学校董事剩余的任期。如果任何一个组别无法在该空缺出现后委任出新的代表,则学校赞助人年度大会可以自学校赞助人中委任不超过三位学校董事以填补有关空缺。这些学校董事享有与其他学校董事同等的权利。

第五节 - 管理责任
1.5.1 学校董事会必须以不抵触教育法令与在教育法令下制定的条例的方式来
管理学校。
1.5.2 学校董事会必须确保学校的所有财产得到妥善的保管。

第二章
第一节 - 学校董事会会议
2.1.1 学校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其成员人数的一半。
2.1.2 如出席会议的人数不足法定人数,会议即作流会论,而不能作出其他的决
定。
2.1.3 如仅只因为以下理由,学校董事会之会议不能被认为是无效的:
2.1.3.1 学校董事会有空缺。
2.1.3.2 学校董事会成员提名与投票时曾发生意见上的冲突。
2.1.3.3 某位学校董事的被选或委任有缺陷。
2.1.3.4 某位学校董事的资格受到质疑。
2.1.4 在学校董事会会议进行时,如有任何课题需要以投票来决定,则只有在场
的学校董事才有投票权,并是以多数票来决定。
2.1.5 学校董事会每学期必须至少开会一次。
2.1.6 学校董事会必须召开注册官要求召开的特别会议。
2.1.7 学校董事会会议必须在每个学期由秘书在获得董事长的同意后召开,或是
由董事长召开,或是在学校董事会所决定的时间召开。会议通知和议程必须在会议日期的十四天前传送给每一位学校董事会成员。
2.1.8 会议通知必须以华文及马来西亚文书写。
2.1.9 若有至少三名学校董事以书面向董事长要求召开学校董事会特别会议,且 
          附上所建议之议程,董事长必须召开该董事会会议。
2.1.10 如该学校董事会特别会议要求董事会更改、修订、增添或删除董事会章
程的任何条文,有关书面要求必须在会议召开的三个月之前呈交予所有学校董事会成员,并附上完整的议程以及列出更改、修订、增添或删除董事会章程条文之原由。
2.1.11 在其任期内,董事长是所有的学校赞助人大会和学校董事会会议的会议
主席,并负责确保这些会议的顺利进行。当赞成票数与反对票数相同时,董事长拥有决定票。董事长必须签署经核准的会议记录。
2.1.12 没有列在会议议程的课题或动议不能被允许,除了关于某些课题的紧急动议。这些课题只能在获得会议主席的允许下才能提出,而有关动议必须延至下一次的有关会议才能决定。
2.1.13 注册官或其代表可以出席及参与学校董事会的会议,但没有投票权。
2.1.14 学校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必须以华文及马来西亚文记于会议记录簿。如果不是以马来西亚文记录,教育局官员有权要一份以马来西亚文翻译的会议记录。有关翻译必须由教育局所指定或批准的官员负责。
2.1.15 必须将以马来西亚文书写的一份会议通知副本及二份会议记录副本呈交
           注册官。
2.1.16 在教育法令以及本章程的约束下,学校董事会可以拟定它认为是执行任
          务所需要的规则。

第三章
第一节
学校产业的管理
3.1.1 必须有四位年龄大过21 岁的信托人,他们必须是在学校赞助人年度大会
上选出的。所有的学校董事会所拥有的固定资产必须通过签署一份信托书来交予信托人名下保管。
3.1.2 不是政府供应的,而是通过公众人士的献捐而获得的学校财产,都必须由学校产业信托人负责保管。
3.1.3 未得到学校赞助人大会批准及授权时,学校产业信托人不得将学校董事会的产业出售、出租、抵押或割名。
3.1.4 基于年纪太大、有病在身、神智不清、不在国内、或其他导致不能令人满意地履行职务的原因,学校赞助人大会可以撤换学校产业信托人。如果一位学校产业信托人死亡、辞职或被撤换,其空缺可由学校赞助人大会委任新的学校产业信托人填补。
3.1.5 代表学校产业信托人的学校董事必须至少每四个月检查有关校产,如认为有需要,可以提出维修或更新的建议,以便有关校产能发挥所期望的功能。

第二节 财务
3.2.1 在本章程条文的约束下,学校董事会的资金可以用于对学校和学生有益的
用途。
3.2.2 财政可以在任何时候保管不超过马币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Ringgit
Malaysia)的零用金。多于此数目的款项必须存入一个经学校董事会批准的
银行户头。该银行户头必须是属于学校董事会名下的户头。
3.2.3 任何自学校董事会银行户头支出的款项必须是经董事长和财政共同签署批
准。当董事长或财政不在时或不愿执行其职务时,学校董事会可以委任
任何一位学校董事取代之以做出批准或签署学校董事会款项的支出。
3.2.4 在任何时候或为任何项目所支出的款项如不超过马币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Ringgit Malaysia) 可以由董事长和财政共同批准。超过马币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Ringgit Malaysia) 的开支则只有在经过学校董事会事先批准才能付出,而超过马币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RinggitMalaysia) 的开支则只有经过学校赞助人大会通过后才能支付。
3.2.5 财政年度结束时,财政必须尽快备妥年度收入和支出表以及资产负债表并经由本章程第三章第三节下委任的查帐审查。经过审计的帐目以及查帐的报告必须提呈予学校赞助人年度大会核准通过,以及必须在学校董事会办事处提供一份这样的帐目和报告让学校赞助人查阅。
3.2.6 本学校董事会的财政年度为每年1 1 日至年底。

第三节 查帐
3.3.1 学校赞助人年度大会必须委任二位非学校董事出任查帐。他们的任期为一年,但可被重新委任。
3.3.2 查帐的职务是审查学校董事会一年的帐目并向学校赞助人年度大会做出报告和确认。在查帐的任期内,学校董事会可以在任何时候要求查帐审核学校董事会任何时期的帐目并向学校董事会做出报告。

第四章
第一节
顾问
4.1.1 学校董事会如果认为有需要,可以委任合格的人士担任本学校董事会顾问,
唯被委任之人士必须书面表示同意有关的委任。
第二节
章程条文的诠释
4.2.1 在学校赞助人大会休会期间,学校董事会可以对本章程做出自己的诠释,
而且如果需要采取紧急的行动,学校董事会可以对没有包含在章程之内
的事项做出决定。
4.2.2 如果没有被学校赞助人大会所否决或修改,学校董事会的决定将是最后的
决定,除非有关事项违反或乖离了学校赞助人大会所制定的政策。

第三节 - 更改或修订章程
4.3.1 凡是涉及到更改、修订、增添或删除本董事会章程的任何条文的课题,则
必须先召开专门讨论该课题的学校董事会会议,并根据规定发出明确的
会议议程和至少三个月的通知;有关提案必须获得至少三分之二的多数
票才能通过。无论如何,有关提案过后也必须获得学校赞助人在学校赞
助人特别大会上通过。在学校赞助人特别大会通过后的六十天内,学校
董事会必须向教育局的学校注册官申请做出有关的更改、修订、增添或
删除,并且只能在获得教育局的学校注册官批准后才能实施之。
第四 - 根据教育法令及其条例管理学校
4.4.1 本学校将根据教育法令以及在该法令下制订的条例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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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长                                                      副董事长
姓名: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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